中国健美操协会关于印发《健美操裁判员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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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健美操协会关于印发《健美操裁判员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1号令、《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制定<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体竞字〔2015〕142号)、《国际体操联合会裁判员管理办法》和《国际体操联合会健美操裁判员管理细则》,结合近年来健美操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现修订并印发《健美操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中国健美操协会
2022年7月18日
健美操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健美操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健美操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1号令、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制定《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体竞字<2015>142号)、《国际体操联合会(FIG)裁判员管理办法》和《国际体操联合会(FIG)健美操裁判员管理细则》,特修订完善《健美操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对在我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健美操协会)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健美操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健美操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获得国际体操联合会(FIG)健美操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健美操国际级裁判员。
第四条 中国健美操协会负责对各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管理,具体负责对国家级裁判员进行培训、考核、认证、注册、选派、处罚等管理工作,负责对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中国健美操协会负责国际级裁判员注册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健美操协会负责本地区健美操一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管理工作。各地(市)、县健美操协会负责本地区健美操二、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中国健美操协会的裁判员分为竞技健美操裁判员和全民健身操舞裁判员两个类别。竞技健美操裁判员承担竞技健美操比赛执裁工作;全民健身操舞裁判员承担全民健身操舞比赛执裁工作。
第八条 由中国健美操协会主办或督办的赛事分为三个级别:
(一)全国健美操锦标赛、全国健美操冠军赛、全国全民健身操舞总决赛和由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为一级赛事(裁判员执裁1次比赛积10分)。
(二)全国健美操分站赛、全民健身操舞省级比赛、省级健美操比赛为二级赛事(裁判员执裁1次比赛积3分)。
(三)地市级健美操比赛和地市级全民健身操舞比赛为三级赛事(裁判员执裁1次比赛积1分)。
第二章 裁判员培训与资格认证
第九条 健美操裁判员各级别的技术等级资格认证、培训和考核的内容,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理论部分、实践部分、临场执裁和行为规范。
理论部分 | 实践部分 | 临场执裁 | 行为规范 |
专项外语 评分规则 竞赛规程 裁判员管理办法 | 裁判长 难度裁判 完成裁判 艺术裁判 | 评分偏离度 | 出勤情况 行为举止 参赛队接触 实证举报 |
第十条 国际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认证标准:按照国际体操联合会关于国际级裁判的认证方法执行。国际级裁判员的报考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认证标准,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一)任一级裁判员满2年。
(二)周期内执裁经历满20分。
(三)参加本周期裁判员规则学习班且考试合格者。
(四)一个周期内,无不良执裁纪录。
第十二条 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认证标准,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一)任二级裁判员满2年。
(二)周期内执裁经历满10分。
(三)参加本周期裁判员规则学习班且考试合格者。
(四)一个周期内,无不良执裁纪录。
第十三条 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认证标准,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一)任三级裁判员满2年。
(二)周期内执裁经历满4分。
(三)参加本周期裁判员规则学习班且考试合格者。
(四)一个周期内,无不良执裁纪录。
第十四条 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认证标准,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一)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参加本周期裁判员规则学习班且考试合格者。
第十五条 中国健美操协会裁委会负责制定各技术等级裁判员培训、考核和技术等级认证的具体标准,以及报考国际裁判员人选的考核推荐办法,具体标准和考核推荐办法须经公布后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健美操协会不得跨地区、越级认证健美操裁判员技术等级。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本人注册证明和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方相应的注册单位申请变更注册单位。国家级裁判员变更注册单位,应由当事人提出变更申请,由省级健美操协会同意后报中国健美操协会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未成立地市(县)级健美操协会但已成立省级健美操协会的,其健美操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交由省健美操协会受理。未成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健美操协会的,其健美操裁判员各技术等级认证工作交由中国健美操协会受理。
第十八条 各级健美操裁判员管理单位,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因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如期举办等特殊情况除外)。合格者授予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
第十九条 中国健美操协会统一制作和发放各等级裁判员证书。
第三章 裁判员委员会
第二十条 中国健美操协会应当成立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具体负责健美操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中国健美操协会裁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执委和委员若干人。裁委会成员由协会专职人员和注册的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组成。中国健美操协会专职人员在裁委会执委会任职人数不超过常委总数的五分之一。每届裁委会任期不超过四年。
第二十二条 中国健美操协会裁委会成员候选人由各省、区、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健美操协会)依据相应程序和条件推荐,由中国健美操协会审核批准。裁委会常委会(或执委会)成员,由裁委会成员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裁委会主任、副主任由中国健美操协会提名推荐候选人,由裁委会常委(或执委)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常委表决同意。裁委会主任、副主任、常委(或执委)人选需报经中国健美操协会核准,名单须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中国健美操协会裁委会负责制定健美操裁判员发展规划;制定裁判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注册;对裁判员的奖惩提出意见;翻译并执行国际健美操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研究制定国内健美操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的补充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健美操协会应当结合本地区健美操项目开展情况参照本章的规定成立裁委会。裁委会名单应当向中国健美操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本级裁委会原则上应由不少于三名国家级或国际级裁判员组成。
第二十五条 各地(市)、县级地方健美操协会也应参照本章规定成立裁委会,裁委会名单向上一级地方健美操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本级裁委会原则上应由不少于三名二级(含)以上技术等级的裁判员组成。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健美操裁判员实行分级别、分地区注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达到相应裁判技术等级要求者均可申请注册为健美操裁判员,年满60周岁原则上不建议继续注册为健美操裁判员。裁判员原则上每个奥运周期注册一次。各奥运周期规则培训班结束后半年内为国家级(含)以上级别裁判员注册时间。一级(含)以下级别裁判员注册可由各省级健美操协会或地市级健美操协会自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中国健美操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健美操协会应当建立裁判员注册信息库,并公布以下主要信息:
(一)裁判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技术等级、注册申报单位。
(二)裁判员获得技术等级资格认证的时间以及参加裁判工作的记录。
(三)裁委会对裁判员裁判工作的考评意见。
第二十九条 裁判员必须持有注册生效的相应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各级健美操竞赛的裁判工作。
第五章 裁判员选派
第三十条
---竞技健美操项目:
由中国健美操协会主办或督办的三个级别的赛事中,裁判长、难度裁判、艺术与完成裁判、辅助裁判需要最低达到以下标准:
裁判长 | 难度裁判 | 艺术与完成 | 辅助裁判 | |
一级赛事 | 国际级 | 国际级 | 一级 | 二级 |
二级赛事 | 国家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三级赛事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三级 |
---全民健身操舞项目:
由中国健美操协会主办或督办的三个级别的赛事中,裁判长、艺术与完成裁判、辅助裁判需要最低达到以下标准:
裁判长 | 艺术与完成 | 辅助裁判 | |
一级赛事 | 国家级 | 一级 | 二级 |
二级赛事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三级赛事 | 二级 | 三级 | 三级 |
第三十一条 在国内举办的国际性健美操赛事活动,需按照国际体操联合会健美操技术委员会的要求选派裁判员。
第三十二条 中国健美操协会选派裁判员参加全国性、国际性健美操赛事的裁判工作,应向裁判员所在单位或所在的省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健美操协会)通报。
第三十三条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和全国健美操赛事的裁判员,由中国健美操协会提出裁判员的选派条件。全国综合性运动会选派的裁判员,由体育总局统一公示名单。
第三十四条 各省级健美操赛事的裁判员选派条件,由地方健美操协会做出相关规定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级健美操赛事的裁判员选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的原则。
(二)择优的原则。
(三)均衡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中国健美操协会应对全国综合运动会和全国健美操赛事临场裁判员的选派采取回避、中立或抽签等方式进行。
第六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相应等级的健美操赛事执裁工作。
(二)参加相应等级的裁判员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委会的工作开展,对于不良现象进行举报。
(四)享受参加裁判工作的相关待遇。
(五)对做出的有关处罚,有申诉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廉洁自律,公正、公平执法。
(二)主动学习研究并熟练掌握运用健美操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三)主动参加培训,并服从和指导培训其他裁判员。
(四)主动承担并参加各类裁判工作,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相关情况调查。
(五)服从管理,并参加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注册。
(六)主动维护裁判队伍的权威,未经各级协会授权不得擅自仲裁各级协会比赛结果。
第七章 裁判员处罚
第三十九条 裁判员如在由中国健美操协会主办或督办的赛事中违规违纪,将受到如下处罚:
(一)警告。
(二)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
(三)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2年。
(四)降低裁判技术等级资格。
(五)撤销裁判技术等级资格。
(六)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
处罚将依据《全国性健美操比赛裁判员管理办法》中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十条 其它处罚
(一)违反赛事规定或违反赛区疫情防控等要求者,停止本次比赛裁判工作。
(二)比赛期间酗酒赌博者,停止本周期裁判工作。
(三)接受红包、礼金、有意偏袒一方、私下交易、违反职业道德、妨碍公正执法者,停止本周期裁判资格并撤销裁判技术等级。
(四)涉及违法行为者,移交司法,并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
第四十一条 裁判员如在由中国健美操协会主办或督办的比赛中违规违纪,由中国健美操协会对裁判员进行相应处罚;裁判员如在省级比赛中违规违纪,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健美操协会对裁判员进行相应处罚;裁判员如在地市级比赛中违规违纪,由地(市)、县健美操协会对裁判员进行相应处罚。地方健美操协会不健全的,由当地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向上级健美操协会提出处罚意见,由上级健美操协会对违规违纪裁判员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中国健美操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健美操协会)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与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