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健美操比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2025年版)
全国健美操比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2025年版)
为保证全国健美操比赛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顺利、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国际体操联合会(以下简称“国际体联”)新周期《健美操评分规则》、《技术规程》、《评分规则附件》等文件要求,结合健美操项目特点和以往的经验教训,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体育总局体操中心”)和中国健美操协会主办的各级各类全国性健美操比赛。
第一条 裁判员工作职责
一、仲裁委员会
(一)仲裁委员会按照国际体联颁布的最新技术规程、评分规则、技术简报,国家体育总局以及体育总局体操中心、中国健美操协会相关规定要求开展工作。
(二)对高级裁判组和全体裁判员的工作进行全面监督,了解并掌握裁判工作的全过程。
(三)赛时负责监督裁判员、小组裁判长的评分流程是否合规;负责监督高级裁判组对裁判员评分的监督、纠正、评估流程是否合规。
(四)赛时负责受理并最终裁定参赛队伍的申诉要求。处理申诉时,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以及体育总局体操中心、中国健美操协会相关规定要求开展工作。采取“共同研究、集体决策”的原则,根据技术录像,仲裁委员会独立、公正、客观做出判断。处理过程中,和申诉方成员有同单位工作关系、有亲属关系(包括:夫妻或前夫妻关系、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仲裁委员会成员须回避,回避后成员不足三人时,需从与申诉无关联、与申诉队伍无关联的高级裁判组成员中补充,补充后人员可超过三人,且为奇数。如需召集高级裁判组进行技术咨询,可以召集与申诉无关联、与申诉队伍无关联的高级裁判组成员,听取他们关于技术认定的意见。在裁定过程中,若裁定意见不一致,可召开仲裁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最终裁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处理原则。仲裁委员会对申诉所作决定为最终裁决,并报比赛组委会备案。仲裁主任和委员对仲裁结果承担最后的责任。
(五)每场比赛结束后,仲裁委员会对比赛执裁过程进行认真小结,包括出现的问题、后续比赛的预防举措等。
(六)赛后负责监督高级裁判组的每一场评估工作,并对评估工作提交监督总结。
(七)赛后15天内向体育总局体操中心提交工作报告(包括对裁判员执裁过程的监督结果、受理申诉的例数和处理结果、高级裁判组的评估工作监督总结、对今后比赛的建议等)。
(八)仲裁委员会不参与比赛规程、评分规则所规定的应由裁判员、高级裁判组等当值裁判职权范围内的有关工作。
二、高级裁判组
(一)高级裁判组在组长的带领下工作,组长对高级裁判组的工作负总责,各分管监督的高裁对自己所负责的监督工作负直接责任。
(二)根据国际体联技术规程、评分规则、技术简报和赛事竞赛规程对比赛进行全面的技术指导。执行国际体联裁判规则中适用于比赛的有关规定。
(三)对比赛出场顺序、训练安排表、裁判员工作时间表、发车时间表等进行把关,确保所公布的竞赛日程和工作时间表按计划执行。
(四)认真准备裁判赛前学习材料。高级裁判组在讲课前集体审核讲课课件,确保对国际规则保持一致的理解;统一赛前练习套的评分尺度,确保与国际比赛评分尺度保持一致。
(五)组织好裁判赛前学习、考试及会议,指导裁判正确理解规则,以确保比赛中正确执行规则。
(六)根据符合执裁资格的裁判员名单组织裁判员抽签。
(七)根据评分规则、技术规程和器材标准相关要求,检查比赛馆、训练馆及相关器材。
(八)当出现场地、灯光、音响或其他问题导致的意外情况时,负责做出暂停、停止或重新开始比赛的决定。
(九)按照监督工作的分配,指导和监督裁判员进行公平、公正、独立的评判;对在执裁工作中表现不佳或有倾向性打分的裁判提出警告,必要时更换被警告后仍表现不佳的裁判。
(十)当艺术分、完成分偏差达到或超过评分规则规定的允许偏差,难度分不一致,出现错误分数或不可能出现的分数时,根据国际体联评分规则、技术规程和《评分规则附件》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纠正分数。
(十一)每场比赛结束后认真小结,对裁判的评分进行评估、分析,包括出现的问题、后续比赛的预防举措等。
(十二)赛后15天内向体育总局体操中心、中国健美操协会提交比赛总结和评估工作报告。
三、小组裁判长
(一)每个裁判组含1名小组裁判长。
(二)赛前召集本组裁判员,检查裁判员用具;比赛结束后收集裁判员评分记录并交给高级裁判组,以便赛后评估和分析。
(三)使用国际体联官方速记符号记录比赛套路。
(四)负责本组裁判员执裁期间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五)当艺术分、完成分偏差达到或超过评分规则规定的允许偏差,难度分不一致,或出现错误分数、不可能出现的分数时,在高级裁判组指导下及时纠正分数。
(六)根据国际体联健美操评分规则要求进行裁判长减分。
(七)比赛中出现其他问题时,及时报告高级裁判组寻求帮助解决。
四、小组裁判员
在全国健美操比赛中,一般设置2个裁判组,每个裁判组设置13名裁判员,包括小组裁判长1名,难度裁判2名,艺术裁判4名,完成裁判4名,替补裁判2名。
(一)难度裁判由体育总局体操中心、中国健美操协会按照高级别优先原则在赛前从符合条件的国际级裁判中抽签产生。艺术裁判、完成裁判和替补裁判由高级裁判组组长负责在赛前抽签产生。
(二)所有裁判须独立完成评分,不得与他人讨论。2名难度裁判同样独立评分,分数不一致时可以进行沟通,在提交分值时难度分值、难度减分须达成一致,如存在分歧须与小组裁判长讨论,如仍无法达成一致,将由高级裁判组难度监督确认难度分值。
(三)裁判员录入错误分数、硬件设备或网络出现问题时,可举手向本组裁判长示意,得到裁判长的允许,裁判员方可修改分数(裁判长需记录所有的更改,并在赛后进行分析)。
(四)比赛成绩一旦公布,原则上不予更改,除难度分申诉成功、视线或计时裁判扣分错误、计时计分系统出现故障等特殊情况,经高级裁判组研究同意,并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更改(书面变更说明需经高级裁判组组长和仲裁委员会签字同意)。
五、辅助裁判
按照全国健美操比赛的相关要求,辅助裁判负责比赛的视线、计时、放音和申诉等工作。裁判员人数足额的情况下,比赛视线、计时、放音、申诉裁判从随队裁判员中抽签决定。裁判员人数不足的情况下,由承办单位按照体育总局体操中心的要求选派合适人选担任,原则上裁判级别高、经验丰富者优先选派。特殊情况下,体操类项目从业者(教练员、学生、运动员等)也可经过短期培训上岗。
(一)视线裁判职责
1.2名视线裁判各监督2条边线。当运动员身体触及边线以外的地面时,举旗示意这一出界错误;
2.把出界扣分情况通知给对应的小组裁判长。
(二)计时裁判职责
1.记录成套动作音乐时长;
2.记录运动员被叫到后到成套开始的持续时间;
3.记录“中断表演”和“停止表演”时间。
(三)申诉裁判职责
根据技术规程和评分规则的要求,记录成套动作结束后到教练员提出申诉的时间。
(四)放音裁判职责
1.赛前根据赛台训练顺序和比赛出场顺序对参赛音乐进行排序;
2.如有外文歌曲,需核查参赛单位提交的中文翻译,确保歌词中无敏感、违规词汇;
3.赛台训练和比赛时播放参赛音乐。
六、裁判员其他要求
(一)比赛前裁判员的职责
1.比赛前,裁判员应认真学习评分规则、技术规程、裁判员规则、纪律与道德规范,为执裁做好准备;
2.参加组委会在比赛前、比赛中、比赛后举行的所有研讨会、裁判员学习、考试及其他会议,缺席者将取消执裁资格,经体育总局体操中心和中国健美操协会许可的特殊情况除外;
3.由体育总局体操中心和中国健美操协会选派的裁判员,需严格服从工作安排。在收到正式选派通知后,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参与执裁工作,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报体育总局体操中心和中国健美操协会批准;
4.所有裁判员须按组委会要求全程参与裁判工作,比赛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请假。如因特殊情况请假,须履行书面请假程序,并报赛事组委会批准后,再由仲裁委员会签字留存。
(二)比赛中裁判员的职责
1.严格遵守评分规则、技术规程、裁判员规则和裁判员誓言,违反者将会受到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止一段时间的执裁工作等处罚;
2.穿着符合要求的裁判服。裁判员的服装不符合要求时,将被取消执裁资格;
3.比赛期间裁判员不承担裁判工作以外的任何职责;不得与参赛人员谈论比赛相关事宜;
4.准时到达执裁地点,不得擅自离开。在准备活动和比赛期间,不擅自与教练员或运动员接触,以免发生影响比赛公正性的行为。如有影响比赛公正性的行为发生,将取消该裁判相应比赛的执裁资格,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5.裁判员执裁时,须使用国际体联官方速记符号记录成套动作,独立完成成套动作的评分,在比赛现场留存好原始记录并在当场比赛结束后上交。
(三)比赛后裁判员的职责
1.结合本次比赛的裁判员评估结果,及时查找问题,对于受到处罚的裁判员,须将书面材料报体育总局体操中心和中国健美操协会;
2.仲裁委员会、高级裁判组及时提交比赛裁判员工作总结。
第二条 裁判员选派
一、仲裁委员会、高级裁判组由体育总局体操中心、中国健美操协会在赛前从符合条件的国际级裁判中选派。选派流程如下:
(一)采用高级别优先原则。按国际级裁判员等级由高到低的顺序选出10名裁判员,上一个级别人数不足时,则选用下一个级别的裁判员,下一个级别的裁判员超过选派人数时则通过抽签方式确定。同一个派出单位(或有亲属关系,包括:夫妻或前夫妻关系、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裁判员不得超过2人。
(二)由体育总局体操中心、中国健美操协会从上述裁判员中任命3人为仲裁委员会成员。
(三)由体育总局体操中心、中国健美操协会任命其他7名裁判员为高级裁判组成员,其中组长1名、监督6名。
二、小组裁判长和难度裁判员选派流程
(一)由体育总局体操中心、中国健美操协会按高级别优先原则从符合条件的国际级裁判中抽签确定3名或6名裁判员(2个裁判组),上一个级别人数不足时,则选用下一个级别的裁判员,下一个级别的裁判员超过选派人数时则通过抽签方式确定。
(二)同一个派出单位(或有亲属关系,包括:夫妻或前夫妻关系、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裁判员不得超过2人;仲裁委员会、高级裁判组、小组裁判长和难度裁判员的构成中,同一个派出单位(或有亲属关系,包括:夫妻或前夫妻关系、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裁判员不得超过4人。
(三)由体育总局体操中心、中国健美操协会任命1名小组裁判长和2名难度裁判,或2名小组裁判长和4名难度裁判(2个裁判组)。
三、各参赛单位按照体育总局体操中心的要求选派最多2名随队裁判。随队裁判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各参赛单位必须选派参加过体育总局体操中心、中国健美操协会举办的本周期健美操评分规则培训班学习并考试合格的二级及以上裁判员,且确保可以按照组委会要求,按时参加裁判工作。
(二)业务水平高、职业道德好,有较为丰富的执裁经验。
(三)身体健康,有条件、有能力完成比赛裁判工作,有重大疾病或健康隐患的裁判不予选派。
(四)未处于裁判执裁处罚期。
四、为保证比赛的公平公正,体育总局体操中心和中国健美操协会有权选派并直接任命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国际级裁判员担任仲裁和高级裁判组成员。有权选派符合条件的中立裁判参与执裁工作。
五、所有裁判员人选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在以往工作中未引起不良影响,不存在刑事违法、治安违法及体育行业违纪违规记录,且未处于任何刑事处罚、治安处罚或纪律处分期限内。
第三条 裁判员学习
一、所有裁判员需提前对评分规则进行自学,必要时在高级裁判组带领下,按照体育总局体操中心、中国健美操协会要求,通过网络教学等方式积极开展集体学习。学习不认真,不积极,学习效果不理想、与执裁要求差距较大的裁判员,体育总局体操中心、中国健美操协会将视情况决定其是否有资格赴赛区参加执裁工作。
二、裁判员到赛区报到后,须认真学习国家体育总局和体育总局体操中心有关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等方面的要求。
三、裁判员到达赛区后,须准时参加统一组织的会议、规则学习和考试。
四、赛前考试成绩不理想,与执裁要求差距较大的裁判员,体育总局体操中心将视情况决定其是否上场执裁或安排其至辅助裁判岗位参加执裁工作。
第四条 小组裁判员抽签
一、抽签原则
(一)只有符合条件且参加全国健美操比赛赛前规则学习,而且考试合格者才能获得抽签资格。
(二)同一裁判组的裁判员(不包括小组裁判长和难度裁判)须来自不同参赛单位,来自同一参赛单位(或有亲属关系,包括:夫妻或前夫妻关系、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裁判员须被调配到不同的裁判组执裁。
(三)如裁判员与参赛运动员存在亲属关系(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应实行临场回避,裁判员本人也应当在抽签前主动提出回避。
二、抽签方法
(一)由高级裁判组组长负责组织抽签,按照艺术/完成裁判、视线裁判、计时裁判、申诉裁判和替补裁判的顺序依次进行。放音裁判可在赛前由高级裁判组组长指定。
(二)裁判员抽签按照比赛场次进行。
(三)预赛抽签时,所有符合条件的裁判员享有同等的抽签权利;决赛抽签时,按照裁判员等级由高到低的先后顺序进行。
三、裁判抽签地点与要求
(一)在比赛场馆裁判员会议室进行现场抽签。
(二)在每场比赛开始前30分钟进行抽签。
第五条 裁判员评估
高级裁判组组长负责组织裁判员评估工作。
一、评估范围
在全国健美操锦标赛、冠军赛中,预赛在各年龄组别、各级别至少随机抽取2个竞技项目、1个有氧项目前三名,以及各年龄组别、各级别其他进决赛套路中随机抽取1个竞技项目、1个有氧项目的2个比赛套路进行评估;决赛至少从各单项前6名随机抽取3个比赛套路进行评估,并对参与执裁工作的临场裁判员做出评价。其他认为需要进行评估的比赛套路纳入评估范围。
此外,当完成分/艺术分的最高分、最低分分差超过评分规则规定的上限,高级裁判组要求相关裁判员修改分数的套路,纳入评估范围。
二、评估办法
(一)预赛或决赛比赛结束后,高级裁判组依据技术录像集体评分并以此作为参考分,对参考分与当场比赛裁判分数之间的分差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奖惩。仲裁监督评估过程。
(二)根据评估具体情况,评出“优秀、合格、不合格”,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裁判予以表扬。判定裁判“不合格”时,需参考以下因素:
1.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2.查看给竞争对手、给本单位、给利益关联单位的分数,是否存在压对手、抬自己、抬利益关联单位的情况;
3.查看评分是否存在连续或多次严重偏离、漏判、错判等情况,并查看评分是否对比赛结果(排名、决赛资格、通级等)产生不良影响;
4.纵向评估其评分整体走势,判断评分尺度是否统一,判断是否对一些关键分有意抬高或压低,以区分“拉帮结派、恶意打分”和“业务水平不够”两种性质不同的问题。
对于“不合格”的裁判依据裁判处罚条款进行处罚。
第六条 裁判员处罚
一、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视情节轻重可分为:
(一)通报批评;
(二)取消本次体育赛事活动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三)本次体育赛事活动禁止执裁1场以上比赛或者取消执裁资格;
(四)一定期限内禁止执裁或者终身禁止执裁;
(五)降低、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
(六)推荐单位4年内不得申办相关体育赛事活动。
二、对违规违纪裁判员处罚的程序
   (一)对裁判员的通报批评由高级裁判组组长提出,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
   (二)取消本次体育赛事活动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本次体育赛事活动禁止执裁1场以上比赛或者取消执裁资格的处罚,由高级裁判组组长与仲裁委员会共同提出,并报体育总局体操中心和中国健美操协会批准。
   (三)一定期限内禁止执裁或者终身禁止执裁以及降低、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的处罚由高级裁判组组长和仲裁委员会共同提出,并报体育总局体操中心和中国健美操协会批准,同时通报该裁判员资格认证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四)推荐单位4年内不得申办相关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由高级裁判组组长和仲裁委员会共同提出,并报体育总局体操中心和中国健美操协会批准,同时通报该裁判推荐单位。
(五)对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及以上处罚的,体育总局体操中心和中国健美操协会须事先通知被处罚的裁判员进行申诉的权利及相关事项。
   三、对违规违纪行为裁判员的处罚条件
   (一)通报批评
1.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的;
2.经高级裁判组组长和仲裁委员会认定在临场执裁中出现少数漏判、错判的失误;
3.未按规定主动提出临场回避的。
   (二)取消本次体育赛事活动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本次体育赛事活动禁止执裁1场以上比赛或者取消执裁资格
1.在赛区有酗酒滋事、赌博等不良行为;
2.在同一比赛中受到两次通报批评。
(三)一定期限内禁止执裁
经高级裁判组组长和仲裁委员会认定在临场执裁中多次出现错判、漏判等失误。
   (四)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
经高级裁判组组长和仲裁委员会认定在临场执裁中多次出现明显错判、漏判、名次颠倒等较大失误,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
经高级裁判组组长和仲裁委员会认定在临场执裁中多次出现明显错判、漏判、名次颠倒等重大失误,比赛场面严重失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终身禁止执裁、推荐单位4年内不得申办相关体育赛事活动
被证实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或者行贿、受贿行为,移交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四、除通报批评处罚外,如裁判员依据本办法受到其他情节处罚,体育总局体操中心和中国健美操协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全部或部分取消其获得裁判员酬金资格。
第七条 裁判员比赛期间行为规范
一、裁判员作为随队工作人员,仲裁委员会、高级裁判组和其他选调裁判员作为体育总局体操中心和中国健美操协会选派人员,须于赛前认真学习体育总局体操中心和中国健美操协会各类比赛相关文件,比赛期间行为须严格遵照上述文件中相关要求执行。
二、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方面的指示精神,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学习规则、准确把握规则、严格执行规则。赛前裁判员要认真准备,赛后认真总结。
四、严禁接受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形式赠送的现金、微信红包(转账)、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和礼品。严禁做出任何可能影响比赛公正性的行为。裁判员在赛区统一集中用餐,不得擅自外出就餐。
五、严禁私下交易、攻守同盟、暗箱操作等违反中华体育精神和体育道德的行为。
六、到达赛区报到后,严禁私自在非公开场合与运动队接触或联系,发表言论要实事求是,如不负责任将予以调查追究;接受媒体采访须报备体育总局体操中心和中国健美操协会并得到批准。体育总局体操中心根据需要,保留临时集合和晚点名的权力。休息期间不得串门、娱乐,不得聚众大声喧哗,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七、不得散布与比赛相关的裁判员工作会议的内容。
八、按要求参加赛前、赛中和赛后学习和会议,不得迟到早退。严禁不请假外出或夜不归宿,严禁酗酒、赌博等违纪行为。
九、严禁裁判员执裁期间在裁判席使用手机或其他电子通讯设备。
十、裁判员不得携带任何与比赛无关的材料进入赛场,每场比赛的评分单和原始记录单不得带离赛场,由小组裁判长收齐上交。
十一、坚持公平竞赛、公平竞争和依法治赛的原则,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比赛打分时不得和其他裁判说话或者打手势。执裁工作中要精力充沛,精神集中,着装整洁,举止大方。
十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如有违反体育法规定,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进行处罚。
第八条 其他
任何因比赛条件、裁判数量不足引发的某些条款未能执行,由体育总局体操中心和中国健美操协会另行集体商议决定。体育总局体操中心和中国健美操协会保留根据已举办的比赛中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对本办法再次修改、完善并运用于比赛中的权利。为维护良好赛风赛纪,体育总局体操中心和中国健美操协会有采取临时特殊举措的权利。
本办法解释权归体育总局体操中心和中国健美操协会。